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風險代理主要有以下區別:
1.風險代理的對象多為疑難復雜,尤其是執行難度大的案件,否則委托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
2.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和投資回收密切相關,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律師們加強責任感;
3.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有吸引力。第四,委托人對律師的信任度較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置權限較大;
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面風險代理。部分風險代理:預先支付壹定的基本律師費後,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低於上述總風險代理。全險代理: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壹般會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取,壹般不超過合同金額的30%。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