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陳正秋,男,49歲,漢族,住萬古鎮劉集鎮左新西組17號。
被告彭迎春,男,6月1967 10 1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黃灣鎮劉鵬村彭莊二組。
劉永元,男,1963+65438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黃灣鎮劉鵬村小劉莊。
劉斌,男,出生於9月25日,1983,漢族,住址同上。(劉永元的長子)
彭迎春,男,1967 10年6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黃灣鎮劉鵬村彭莊二組。
閻石,男,1966 10年6月出生,漢族,住萬古鎮宋店鄉沱溪村沱河集20號。
請求的項目:
1.要求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2.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11120元。
事實和理由:2004年2月5日14時許,原告陳希妍、陳正秋等人在蚌埠路橋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鎮段沱河大橋施工現場施工時,被告壹行四人到施工現場鬧事。原告陳希妍站出來辯護,但被告什麽也說不出來,於是他們打了起來。陳希妍被撞倒,陳正秋上前勸阻。他也被打倒在地,暈了過去。幸好群眾報了警,送到沱河醫院搶救,才脫離生命危險。陳正秋受了重傷。住院61天,醫藥費89195元,誤工費11375元,護理費11277.5元,夥食補助費618元,交通費975元。經鑒定為四級傷殘,增加傷殘賠償金34990.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9988.8元,後期護理費253620元,共計411120元。四被告對* * *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此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我在此傳達
固鎮縣人民法院
有形之人:陳正秋
20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