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是有證明標準的。
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真實、充分,並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法院審查了該判決。
第壹百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
標識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
如果情況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符合司法管轄規則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壹百六十二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
作出有罪判決時;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因證據不足對被告人定罪。
無罪的判決,其中犯罪不能成立。
在刑事訴訟中,單壹的證據無法完成證明的任務,只有壹定數量和質量的證據相互結合才能相互印證,這就是所謂的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旨在解決認識的尺度問題,是法官判斷的尺度,也是指導和規範刑事證明活動的標準。
在我國刑事訴訟理論中,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在刑事訴訟法的各個階段,由於訴訟行為的不同以及實體法和程序法事實的不同,證明標準也有所不同。
1.需要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的案件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
(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
(3)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時(《刑事訴訟法》第l29、141、162條)。
2.不壹定要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1)立案時:證明標準是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自訴案件的立案證明標準是被害人有壹定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害其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
(2)規避和違反法律程序的事實、執行中的部分程序法和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實的證明標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時,只需提供能夠證明部分回避理由存在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事實的證明標準是,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可以基於合理的證據予以認定;與執行相關的若幹程序法事實,通常只能通過證據材料認為是某壹事實的可能性,即能引起特定的訴訟後果。比如,在決定停止執行死刑之前,不需要證明法定的程序事實確實存在,只需要證明其存在的可能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有明確規定。根據這些適用條件,刑事強制措施程序性事實的證明不需要明確的案件事實和可靠、充分的證據。
3.“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含義
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本身對什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明確規定。在訴訟理論中,壹般認為,要達到這壹標準,證據必須滿足以下四個要求:
(1)定案所依據的每壹個證據,都必須核實;
(2)每壹份證據必須與待查證的犯罪事實有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
(三)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有相應證據證明的;
(4)綜合來看,所有的證據都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的結論,排除其他壹切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