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雖然可以直接改判,但是發回重審更符合刑事訴訟法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在中國,刑事訴訟以二審終審制為基礎。如果壹個人在壹審中被判有罪,他將被從輕判決。二審中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可以直接改判。但如果二審改判,加重量刑,這樣的刑期實際上只有壹個審級,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他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二是發回重審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訴權、辯護權等合法權益。如果二審法院直接采信新的證據,撤銷原判決並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按照改判後的判決對被告人加重刑罰,將導致被告人喪失根據新的證據對加重犯判決提出上訴請求救濟的機會,事實上是變相剝奪了被告人對犯罪判決的上訴權和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