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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重慶市巴南區現在還在實行農轉城制度嗎?如果再實施,是如何操作的?

重慶市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和利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

為推進我區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和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655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宅基地成為城鎮居民,農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構築物(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建築物)和承包地的退出和利用,適用本辦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土地未流轉給非人員的失地農村移民和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和我區有關征地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1)統籌兼顧的原則。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規劃。(2)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的收回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3)合理補償原則。對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住房等權利。(4)統壹管理的原則。收回的農村土地應統壹管理,分類合理利用。(5)使用控制原則。農村土地的收回和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第四條

重慶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負責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收回利用的指導和監督;重慶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負責對全區農村承包土地的退出和利用進行指導和監督。公安、財政、民政、建委、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農村土地退出利用辦公室”實施具體工作,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團體)做好農村宅基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和承包土地退出利用轉戶工作。

第六條

區級相關部門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社會發展,量力而行,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和流轉、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土地退出利用效率。第二章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247號)規定的準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是本辦法規定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轉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轉讓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和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壹)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區征地政策相應標準對農村房屋及其構築物和附著物給予壹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按照收回時我區征地補償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償(包括宅基地上附著的土地,下同);根據每戶退出宅基地的面積,按照654.38+0.8萬元/畝的標準計算補助。今後征地不再享有補償權。

(2)部分家庭成員成為城鎮居民的,在今後全家退出時,將保留獲得該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該宅基地的取得權。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退出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按照全家退出時的標準進行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建(構)築物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集中供養,取得的土地使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專戶,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

第十條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照當前承包期剩余年限和當地年平均流轉收入水平標準給予補償。退出承包地的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由集體經濟組織與退股農民協商,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如果部分家庭成員成為城鎮居民,那麽在將來全家退出時,他們將保留從承包地獲得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退出承包地,按全家退出時的標準補償。

第十壹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內的農村居民全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建(構)築物和全部承包地的,可以按照“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征收手續,同時按照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後,原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出讓住宅用地和地上建(構)築物退出的申請、審查、批準和實施程序:

(壹)經戶口遷入地公安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求向戶口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產證;

3、轉戶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移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對農民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民家庭成員及宅基地、建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計算補償費,並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後,由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建築物協議書》。協議約定的期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等申請材料提交區土地整理中心審核。

(三)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統壹管理,並報區國土局審批,在10個工作日內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經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將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補償款轉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賬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逐戶支付給轉出戶。同時,轉戶居民應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和地上建(構)築物。

第十三條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範圍。

第十四條農戶承包土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農民退出承包地,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退出承包地的原因、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家庭成員是否全部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轉移確認通知書。

(二)農民退出承包地,應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承包土地的地塊、位置和面積;

3.補償的方式和金額;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期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3)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示退出承包土地及其補償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土地的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農委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確認後,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可以用於支付。

(5)以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土地收回補償費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土地收回申請表、協議、相關理由和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其真實性和是否符合土地收回規定。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農委審批,並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後,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管理機構才能向已退休的農民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土地並獲得補償後,由退出土地的農民返還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歸還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報請區農委註銷。

《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轉戶退出土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鄉鎮(街道)農業主管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承辦,並報發證機關備案。承包地交付前,被流轉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用途。第三章整改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開展農村土地整理工作;符合相對集中的條件,適合農業使用等。,收回的宅基地應當復墾為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利用。

宅基地復墾按照《重慶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應當對農田、水、路、林、村、房進行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四章利用

第十八條原農村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宅基地和農村房屋進行土地整治後,補償承擔單位可以臨時出租或者臨時改變農村房屋及其他設施的用途。

對從農村土地中退出、補償、整改的農村房屋和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承擔單位可申辦農村房地產權證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通過抵押、臨時使用等方式籌集農村土地補償流動資金。

第十九條宅基地收回復墾後,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對土地利用現狀變化進行年度調查,更新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涉及土地權屬調整和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退出宅基地應當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和建設用地需求。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外,宅基地復墾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土資源局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或地票交易使用。

農用地整治後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申請交易。

第二十壹條收回的承包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農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承包土地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拋荒。

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地置換實現相對集中連片,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專業大戶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二條由集體經濟組織有償收回的承包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壹管理和使用,通過流轉等方式籌集土地補償資金或者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從承包土地中支付補償費後,集體經濟組織應與補償承擔者簽訂托管協議,由補償承擔者組織托管的承包土地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轉讓或交易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第二十四條收回的承包地已經轉讓的,轉讓方變更後,原轉讓合同繼續執行。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流轉收益應當返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新的承包方。以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補償的,轉讓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第二十五條通過地票交易、承包土地流轉經營等方式無法平衡已支付的土地退出補償費的,經區國土、農業、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可通過區財政投入或儲備適當的國有土地取得出讓收入等方式彌補資金缺口。

第五章監督

第二十六條國土、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承包土地收回補償、利用和資金使用的監管。

農委要加強對承包地使用的監督,防止拋荒,並負責調解承包地退出糾紛。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隱瞞、欺騙、捏造等手段獲取補償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被轉移居民收回的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承包地不予補償、不及時補償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被轉移居民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區級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農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和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當設立並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公眾咨詢,監督宅基地和建築物、承包地的收回、補償、改造和利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8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局和農委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壹)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國征地政策的相應標準對農村房屋及其構築物和附著物給予壹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按照收回時我區征地補償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償(包括宅基地上附著的土地,下同);根據每戶退出宅基地的面積,按照654.38+0.8萬元/畝的標準計算補助。今後征地不再享有補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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