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不僅強化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還進壹步明確了律師在各個訴訟階段的權利。但是仍然存在壹些問題,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不完備,對律師權利的限制很多,律師權利的行使也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此外,受人們的觀念和法治環境等因素影響,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在現實中受到侵害。如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取證權經常受到限制;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難以發揮;在聽證權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在弟子中,個人權利經常受到侵犯。不僅導致我國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實力不對等,也導致律師的刑事辯護職能難以有效發揮。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自身存在的種種問題影響了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因此,有必要從立法上進壹步完善庭審律師權利,解決上述問題,進而在制度上充分保障庭審律師權利的行使。這不僅可以明確庭審律師的合法訴訟主體地位,還可以從法律上消除對律師行使權利的限制。對侵犯辯護律師權利應承擔的責任,立法上也應做出具體規定。這才能真正建立控辯平衡的控辯式訴訟結構,充分發揮律師在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方面的特有價值
本文在分析我國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缺陷的基礎上,就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和解決的必要性進行分析,同時就解決上述問題提出了壹定的改革和完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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