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子女和夫妻應當互相支持,互相幫助,履行對雙方老人的贍養扶助義務。
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人的實際平均生活水平。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所在單位代為扣除贍養費。第七條保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和再婚。不得幹涉、歧視或者阻礙老年人再婚後的生活。第八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老年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個人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和其他合法財產,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
保障老年人依法獨立行使個人財產處置權。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經濟資助請求。第九條保護老年人的居住權。兒童和其他人不得占用老年人的住所。第十條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侵犯。
保障老年人在依法訂立的遺囑、遺贈或者遺贈與贍養協議中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幹涉。第十壹條保障老年人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壹)退休(離)職工和幹部退休(離)休費以及按規定享受的各種補貼和其他福利,農村集體組織撥給老年人的養老補貼,有關單位必須按規定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克扣或挪用。
(二)對無經濟收入、生活困難的城鎮老年人,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定期、定量的生活救濟,保障其基本生活;對農村孤兒,蘇木、鄉鎮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實行吃、穿、住、醫、葬“五保”供養制度,其生活水平壹般不低於當地農民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老年公益事業納入規劃。老年人公益事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醫療衛生單位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建立老年人優先就醫制度,逐步設立老年病專科門診。
文化、教育、體育部門應當利用自身的場館、體育館等設施,積極為老年人的文化體育活動和教育提供服務。
公共交通部門應該為老年人提供壹些特殊服務,以方便他們的行動。
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在新建住宅區或舊城改造時,應考慮建設老年人設施。
城市街道應積極創造條件設立老年服務站、養老院和老年公寓,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集資興辦老年福利設施。
工商部門要積極組織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物品和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方便他們的生活。第十三條每年9月1日為敬老日,屆時將舉行各種敬老活動。第十四條老年人應當處理好與子女、親屬和鄰居的關系。第十五條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權制止、檢舉揭發。被侵害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被侵害人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解。
違反本條例,情節輕微的,有關單位應當對侵權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需要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民事侵權行為訴至法院的,由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老年組織應當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作用,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