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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民事管轄權沖突案探源

管轄權沖突為平行訴訟的產生提供了客觀基礎。兩岸民事司法平行訴訟是指當事人就同壹民事糾紛同時或先後向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或臺灣省法院提起訴訟,並同時或先後被兩岸相關法院受理的情形。根據平行訴訟的壹般理論,兩岸民事司法中的平行訴訟可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壹種是重復訴訟,即原告在中國大陸和臺灣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同壹被告提起訴訟。在重復訴訟中,平行訴訟的當事人是相同的,原告和被告是相同的,所以這種平行訴訟的形式也被稱為“原告被告* * *壹般平行訴訟”。二是對抗式訴訟,即壹方在中國大陸(或臺灣省)以原告為被告,另壹方在臺灣省(或中國大陸)以原告為被告。在對抗式訴訟中,平行訴訟的當事人是相同的,但是原告和被告的地位發生了顛倒,所以這種形式的平行訴訟也被稱為“原告-被告顛倒平行訴訟”。

(1)重復訴訟

案1,林XX訴鄭XX。原告林××與被告鄭××因福建省永定縣永定公司股權糾紛壹案。4月1994,1,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鄭XX賠償投資款。1994 165438+10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鄭XX故意違法侵害林XX財產權,應賠償林XX投資款。鄭XX不服上訴,臺灣省“高院”於6月1995裁定,林XX於6月1991對鄭XX提出刑事控告時,已知悉損害,但至6月1994才提起民事訴訟,其主張已逾兩年法定時效。上訴人鄭XX以時效失效為由,拒絕支付賠償金。故撤銷臺北地方法院壹審判決,駁回林XX的訴訟請求。林XX不服,提起上訴。1996 65438+2月7日,臺灣省“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判決書發回臺灣省“高院”重審。1997 9月15日,臺灣省“高等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為林XX已提起民事訴訟逾兩年,並以此為由駁回林XX的訴訟請求。林XX不服,提起上訴。林XX在臺灣省提起訴訟的同時,還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龍巖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告林XX於4月1994向臺灣省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林XX不服二審判決,但該案尚未終審,處於不確定狀態,且本案訴訟標的永定何炬公司位於福建省龍巖市永定縣, 且龍巖中學訴訟標的所在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準許原告林XX對同壹訴訟標的提起訴訟;被告鄭XX在林XX案中提出第二次申訴,違反了“壹事不再理”的約定,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臺灣省高輝快遞有限公司訴臺灣省內田電子有限公司、內田電器制造(廈門)有限公司..1993 10,臺灣省高輝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輝公司”)受臺灣省內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田公司”)委托代理其發運貨物,雙方約定支付運費。貨物到達廈門後,高輝公司以內田株式會社經多次催款仍未支付運費為由,向法院起訴。臺灣省高雄地方法院於2月1994日向內田株式會社發出支付令,判令其向高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及利息。因內田株式會社未按支付令支付全部款項,且該公司於7月4日向臺灣省高雄縣“商會”申請破產前和解1994,又因內田株式會社、內田電機制造(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田廈門公司”)由日本內田株式會社投資設立,高輝公司與內田廈門公司、內田株式會社弄虛作假, Ltd .廈門中院判決內田株式會社償還未支付的運費及利息,內田廈門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壹審判決後,內田廈門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運費糾紛已由高輝公司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申請,並已發出支付令,已部分履行。現在高輝公司以相同的事實和不同的案由起訴另壹家法院,這顯然是不當的。據此,福建省高院決定撤銷廈門中院8月1995號壹審判決;駁回高輝公司的訴訟請求。

(2)對抗性訴訟

案例三、李XX訴孫XX離婚案。原告李XX系居民,被告孫XX系臺灣省居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李XX訴孫XX離婚壹案時,因被告在原告起訴前已向臺灣省有關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裁定準許撤訴。

案例四、林XX訴被告蔡XX離婚案。原告林XX為大陸居民,被告蔡XX為臺灣省居民。原告林XX向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被告蔡XX也向臺灣省某法院提起訴訟。東山縣法院受理該案晚於臺灣省法院,參照最高法院《關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15條對該案行使管轄權。兩地法院審理後分別作出判決。臺灣省法院在東山縣法院之前作出判決,判決林XX必須與蔡XX履行夫妻義務;東山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壹年後,林XX再次向東山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不準離婚後分居壹年,未履行夫妻義務。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五、黃XX訴徐XX離婚案。原告黃XX系居民,被告徐XX系臺灣省居民。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依照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黃XX訴徐XX離婚壹案,被告人徐XX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沒有答辯。原告向本院提交並經確認的證據包括被告於2003年6月5438+10月向臺灣省彰化地方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副本及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通知書副本。法院依法判決原告黃XX與被告徐XX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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