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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第151號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被告劉建宏,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漢族,湖南省寧遠縣人,農民,文化程度小學,住新興縣河頭鎮雲會村。200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佛山市南海區看守所。李福全,指定辯護人,廣東東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建宏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並於200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副檢察長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5月,被告人發現丈夫楊有婚外情,後兩人經常吵架。楊某多次向劉某提出離婚,劉某遂產生殺死楊某後自殺的念頭,於是到市場買了壹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當晚10左右,劉某與楊某在佛山市南海區西樵江浦路金龍花園3棟201室發生爭執。劉穗從其身上拔出壹把水果刀,刺向楊某腹部,致楊某死亡。犯罪後,被告人劉建宏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並在此基礎上認為,被告人劉建宏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本院依法量刑。被告人劉建宏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害人楊有重大過錯;被告人劉建宏是臨時起意,無預謀,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被告人劉建宏犯罪後采取補救措施,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建宏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1、證人梁艷瓊、何先喜、何中巴、蘇、梁月芬的證言。2003年7月2日晚上22點左右,上述目擊者聽到西樵金龍花園3號樓201室有人呼救,有女性。、蘇、梁月芬三人相繼出門,看到壹名男子躺在從壹樓到二樓的樓梯間,在地上呻吟,右手拿著壹把刀。何仲巴接過刀,交給何賢喜帶到二樓。看到那把白色不銹鋼水果刀長約30厘米,有很多血,阿西就扔在了地上。梁艷瓊報警後。梁月芬也證實,該男子是新來的,在大岸上開車,是201房間的雅琴的哥哥。2.證人的證言證實與楊因婚外情經常發生爭吵。6月1日晚,拿著菜刀去找丈夫楊,被接走。7月2日晚21左右,楊偉明告訴他,楊和在金花街樓下談話。22時許,楊偉明的妻子告訴他,楊被砍傷了,他立即趕到西樵金龍花園。22時30分左右,打他的手機,問楊是不是死了。在他不知道答案後,劉建宏掛斷了電話。3.證人劉金平的證言證實,知道楊有婚外情,因此兩人經常吵架甚至離婚,於是將楊殺害。7月1日晚,打電話說,楊和他愛人在壹起,想和離婚,讓他騎摩托車送她去楊。第二天早上,他和在楊工作的五金廠找到了楊。告訴楊不要離婚,並要求楊當晚去婆婆家把事情說清楚。7月2日晚22時30分,他接到母親從湖南打來的電話,稱已將楊殺害。然後他打電話給劉建宏。說他在他嫂子家的床上用刀殺了楊,然後跑了出去。這時候,楊也從家裏跑出來追她。4.證人馮的證言證實,7月2日晚10: 30左右,稱其姐姐因其丈夫在外找女人而將其殺害。他讓劉金平找到她的姐姐,帶她去自首。劉金平在23點離開了。5.證人楊的證言證實,因懷疑楊有婚外情,與楊多次發生爭吵。7月1日23時許,持菜刀找到楊,後被用摩托車接走。7月2日早上6點,和在廠裏找楊。楊說他晚上再和談,和壹起離開了。6.證人呂誌芳的證言證實,因懷疑楊有婚外情,經常與楊吵架。2003年7月2日晚,楊、和來到金華街他們的鋪位。晚上9點多,楊騎摩托車離開,壹直跟著楊。晚上大約10時,阿玲來到她的鋪位,說楊被打傷了。她到達後不久,醫生確認楊已經死亡。7.證人羅慈飛的證言證實,他在7月2日10: 05左右值班時,看見壹名年輕女子從金龍花園往西橋方向跑。10左右10,三房202的男戶主來告訴他們,三房201有人打架,很快派出所就來了。8.證人譚Xx的證言證實,其與楊於2002年8月相識,165438+10月開始發生正當男女關系,並壹直保持到作案。9.證人萬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其於7月2日20時至21時在西樵關山商業城夜市向被告人出售黑色塑料柄水果刀壹把。10.被告人的供述和鑒定現場筆錄證實,他們與楊自1990年結婚以來關系壹直很好,65438+2002年2月開始出現問題。2003年5月,楊承認與“阿芳”有染。此後,他和楊經常為此吵架,楊多次提出離婚,但他不同意。他對此很不滿,想和楊壹起死。他告訴哥哥嫂子,自己得不到的,別人也拿不到。7月2日晚,他邀請楊到楊母親的住處去談他們之間的事情。直到晚上8點他才找到楊。他很生氣,於是回到商業城的燈光夜市,在地攤上買了壹把水果刀。然後他租了壹輛車,去五金廠找楊。楊不理他,打算騎摩托車離開。他跟了上去,騎著楊的摩托車去了楊的母親的住處。兩人吵了起來,楊出門騎上摩托車想離開。他上了楊的摩托車,楊只好把它送回金龍花園。進入房間後,楊躺在大廳的沙發上看著電視。他懇求楊不要離婚。當楊說他必須離開時,他拿出了他的刀,並再次問楊如果他不能離婚。楊仍然說他必須離開。他完全絕望了。他手裏拿著壹把水果刀,插入楊的心臟。他還因為用力過猛,劃傷了右手的小指。後來,他打開門,跑了出去。這時候,他也感覺到,楊身後的正在追趕。之後,他分別給母親、、打電話,說是他殺了楊,讓馬上回去,看看還有沒有機會救他。最後到太平派出所投案自首。11.現場勘查記錄和照片證實,該場地位於南海市西樵江浦東路金龍花園3棟。屍體仰面躺在二樓樓梯間,屍體右側有少量血跡;在屍體右側發現少量嘔吐物。在201房與202房之間的平臺中間發現壹把黑色塑料柄單刃刀,全長24CM,刀身長12.5CM,在201房大堂三人沙發竹席面發現少量滴血。沙發和茶幾之間的地上發現了大面積滴落的血跡。警方在現場檢獲壹把黑色塑膠柄的單刃刀。12.屍檢證實,死者左上腹有5厘米傷口,大網膜脫垂,系急性暴力所致,死於急性失血性休克。13、刑事化驗單確認在楊胃內容物中檢出可替寧;楊心臟血液中未檢出苯二氮卓類和巴比妥類藥物。14,傷情鑒定確認傷者劉建宏遭受急性暴力,致肢體軟組織損傷,屬於輕傷。15.投案證明證實,劉建宏於7月2日中旬到南海公安局西樵分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自首,並供認因感情問題於7月2日晚在金龍花園3號樓201室將丈夫楊殺害。16.被告人劉建宏的身份材料證實了他的身份。綜合以上證據,被告人劉建宏供述的殺人原因、地點、時間、手段、過程與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等證據壹致,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被告人劉建宏故意殺人的事實足以證實。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建宏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壹人死亡,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後,被告人劉建宏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建宏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決成立。辯護人辯稱被害人楊有重大過錯。經查,被害人楊的婚外情是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害人的行為違反了社會主義家庭倫理,有過錯。故采納辯護人的這壹意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建宏是自首,經查證屬實,予以采納。辯護人建議被告人劉建宏殺人後通知被害人親屬進行搶救,並采取補救措施,經調查沒有證據證實,未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建宏有壹時的故意,沒有預謀,主觀惡性較小。經查,被告人多次供述其因丈夫多次提出與其離婚而心生怨恨,且有殺害被害人楊的想法,並事先購買了兇器,故未采納該意見。根據本案事實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建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審判長謝代理審判員王,代理審判員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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