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王懷忠案的刑事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2004)刑輔字。15
被告人王懷忠,男,1946+0年8月出生於安徽省亳州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罷免)。曾任安徽省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中國阜陽地委書記。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號3號樓102室。他於2002年6月6日至10月6日被捕。現在下註。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壹案。2003年2月29日,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劍刑終字第3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後,王懷忠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6月5日+10月5日作出(2004)陸星兒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現在審查結束了。
經審查,壹審法院裁定:
1994年9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其擔任富陽區委副書記、富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的職務便利,指使富陽原市長王漢清等人為涉嫌偷稅的富陽龍飛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楊曉明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同年2月,王懷忠收受楊曉明人民幣6萬元。
1995至1997期間,被告人王懷忠利用其擔任阜陽行署專員、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主持召開由阜陽行署及阜陽市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 從而為安徽國銀富陽國際工業園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國際工業園和海印花園解決建設用地和減免海印花園二期配套費65438+1997年7月底,王懷忠接受該公司董事長項堃1萬澳元(折合人民幣61萬元),
1997至2000年,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主持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議,為安徽阜陽匯鑫發展有限公司解決阜陽商貿城、景賢山莊開發用地、拆遷安置等問題,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姜旭、余永強、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
1998 10,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要求阜陽市有關部門解決安徽阜陽龍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在開發靜心山莊過程中遇到的拆遷問題,收受龍騰公司董事長馬平、龍騰公司總經理盧強給予的30萬元。1999 65438+10月,王懷忠利用擔任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要求阜陽市公安機關不追究龍騰酒店員工砸碎白金漢宮酒店玻璃窗及車輛的責任,事後收受馬平、盧強給予的40萬元;同年2月,王懷忠在龍騰公司《關於建設龍騰購物中心的報告》上簽字請求阜陽市有關部門支持,後收受馬平、盧強20萬元;同年5月,王懷忠在阜陽市潁州區為相關領導打招呼,為龍騰公司辦理龍騰加油站土地使用證手續,收受馬平、盧強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7次在阜陽東方賓館董事長周偉關於買斷東方賓館並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報告上簽署意見,幫助周偉買斷東方賓館並協調解決借款14963萬元,先後4次收受周偉人民幣* *元。
1997年4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主持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要求減免安徽省田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汽車運輸大廈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土地出讓金和汽車運輸稅。1999年8月,王懷忠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新華人民幣65438+萬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為阜陽白金漢宮酒店有限公司解決擴建白金漢宮酒店過程中遇到的拆遷問題,並兩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資公司阜陽辦事處解決白金漢宮酒店建設資金。1999年8月,王懷忠收受公司董事長劉世強人民幣20萬元。
1996年2月至1998+01年2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召開協調會、簽署文件等方式,為倪超所在的阜陽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減免土地出讓金和城建配套費,共計折合人民幣65438元。2000年5月,在天津開會時,王懷忠向倪超索要人民幣5萬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其擔任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文件上簽字認可、召開協調會等,為法定代表人為周莉的安徽阜陽國際貿易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國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安徽亞傑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等費用。2000年6月5438+2月,已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得知有關部門正在對其涉嫌經濟犯罪進行調查,向索要人民幣200萬元,其中1.2萬元送給侯(化名,因犯詐騙罪被判刑)企圖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經濟犯罪進行調查。
5438年6月+2000年2月、2006年2月5438+0日,被告人王懷忠向計劃在安徽亳州建設農業基地的安徽牛王皮革服裝(集團)公司董事長王靜索取人民幣20萬元。向籌建長青鎮農業高科技園區項目的安徽彭雲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鄧雙梅、於丹生索要50萬元,安排於丹生將30萬元交給北京新世紀四環投資有限公司副經理於永強,20萬元交給個體戶蘇會滿,找關系設法阻止有關部門對其涉嫌經濟犯罪的查處。
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查封、凍結了被告人王懷忠的財產。除受賄犯罪所得及合法收入外,王懷忠對價值人民幣4805438+01030000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等證據證明是真實、充分的,壹審法院予以確認,並作出壹審判決。
被告人不服壹審判決,上訴稱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但在向索要200萬元後,要求楊返還80萬元,本次受賄金額應為654.38+0.2萬元;壹審量刑過重;壹審宣判後,他檢舉他人犯罪,表現出真誠悔罪,請求從輕處罰。王懷忠的辯護人不僅提出了與王懷忠相同的辯護理由,還提出:王懷忠受賄犯罪情節未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壹審判決對受賄罪量刑過重,建議從輕處罰;不明財產的計算方法不正確,存在重復計算的可能。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王懷忠的辯護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遂作出維持壹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本院核準。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懷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27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30萬元、澳元654.38+0萬元,折合人民幣565.438+076.543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懷忠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對價值人民幣4,805,438+0,654,38+0,030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更糟糕的是,為逃避法律制裁,王懷忠在有關部門查處其涉嫌經濟犯罪的同時,繼續向他人索賄,並利用索要的巨額賄賂試圖阻止有關部門查處其經濟犯罪。受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庭審期間,王懷忠報告了另壹個人的罪行。經有關部門核實,其舉報要麽缺乏時間、地點等具體情況,不符合立案核查條件,要麽涉案人員在王懷忠舉報前已被舉報調查,要麽不構成犯罪。王懷忠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關於立功的規定,不具備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壹審期間,王懷忠拒不認罪;二審期間,王懷忠對自己的大部分罪行供認不諱,但仍否認有確鑿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事實,不足以從輕處罰。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陸星兒終字第6號維持壹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懷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勒內·華偉法官
韓偉忠法官
代理法官郭慶國
2004年2月11日
簿記員崔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