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判決後,取保候審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強制措施的期限(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傳喚、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1,拘留時間,壹般不超過14天,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批不超過7天,最長為37天;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限為7個月)
1.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法定情形,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偵查完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如果發現其他重要犯罪,期限重新計算。
(3)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為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是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管轄變更的,從變更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調查,限兩次,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是兩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追訴期限重新計算,兩次為1個月,兩次延長半個月***3個月;
被害人對起訴決定的上訴,應當在7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4)試用期(最長拘留期限為5個月10天)
1.普通程序壹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占2.5個月。
2、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出上訴或抗訴的期限為10天。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
5.第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但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占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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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