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者的義務: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後怎麽辦?
取保候審後,就老老實實待在家裏。如果要去外地,壹定要和辦理取保候審的公安部門打招呼,得到他們的批準。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壹年。如果壹年內按照妳的建議判緩刑,和普通人沒太大區別。估計妳還要去幾次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多交兩份思想報告。記住,在緩刑考驗期內,絕對不能故意犯罪,否則將終止緩刑考驗期,與前罪壹並起訴。
取保候審期滿後,將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屆滿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沒有故意再犯的,在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期間,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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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予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