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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12個月之後是自動解除的嗎

取保候審12個月後,如果沒被司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便會自動解除。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壹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後,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壹、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可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並告知申請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由公安機關執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字或蓋章,告知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申請條件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提請批準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5、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後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註意:被取保候審人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

①暫扣保證金;

②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犯罪的,退還保證金。

6、取保候審的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由於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能得到批準,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負責人決定的。所以,目前我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並不是很高。因此,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最好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壹種強制方法。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則有可能構成適用逮捕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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