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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有什麽利弊?

取保候審的好處:

1,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護功能。在刑事訴訟中,羈押犯罪嫌疑人固然有利於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因此是壹項非常危險的制度。

2.保釋制度的另壹個好處在於節約國家資源。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障。對於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將大量有限的資金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中,並不是壹個最優的選擇。

3.大量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在壹起,必然導致犯罪習慣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很大,甚至可能是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為和累犯、慣犯關在壹起,就潛移默化地改變了思想,這無疑違背了教育改造的初衷。

取保候審制度的弊端;

1.取保候審的決定是任意的,缺乏相互制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的決定具有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也違背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2、對取保候審使用條件的規定模糊不清。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規定的壹模壹樣,使得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的法律規定明顯模糊。由於缺乏明確客觀的判斷標準,往往基於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其結論難免帶有主觀性。

3.取保候審的保障形式難以有效制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現行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的形式為保證人擔保或保證書擔保。

擴展數據

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由公檢法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依法交納保證金,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的壹種強制方法。

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羈押,又可以使他們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壹些有益的事情,還可以使他們感受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心,還可以減少國家對服刑人員生活和管理的開支,從而減輕看守所的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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