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保候審的幾個問題有什麽規定第壹條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保證取保候審的正確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第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中止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嚴禁通過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第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不得同時使用。第五條以保證金形式被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金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在確保被取保候審人員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的原則下,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和性質、可能受到處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並確定押金的數額。第六條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壹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罰款的決定,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第七條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專用存款賬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保證金應以人民幣支付。第八條決定機關作出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並責令其將保證金壹次性交付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決定機關在核實保證金已交至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證明後,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銀行出具的收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交由執行機關執行。第九條執行取保候審時,執行機關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及其違反,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第十條被取保候審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還應當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並連同相關材料壹並報送決定機關。第十壹條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並連同有關材料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第十二條被取保候審人員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新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繳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故意再犯的,沒收保證金;因過失再次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第十三條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繳納保證金並提出保證人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決定補交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被取保候審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主管機關接到復查申請後,應在七日內作出復查決定。第十五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申請復核期或經復核後,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第十六條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核實,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壹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決定機關。第十七條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處罰決定,並告知保證人在收到對保證人的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可以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主管機關接到復查申請後,應在七日內作出復查決定。第十八條。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擔保人處以罰款屬於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訴。第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擔保人,執行機關發現擔保人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接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員重新提交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屆滿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第二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且沒有故意再犯的,在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第二十二條案件在偵查或者起訴階段已經取保候審,案件轉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或者需要變更擔保方式、強制措施的,受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機關。受理案件的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數額原則上不變,不再收取保證金。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案件受理機關尚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擔保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案件受理機關。受理案件的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機關。第二十三條原決定機關收到受理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保證人;受理案件的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擔保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撤銷手續。第二十四條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並通知執行機關取保候審。第二十五條對被取保候審人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依法應當取保候審並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將保證金交由人民法院執行,其余部分應當返還被取保候審人。第二十六條保證金的征收、管理和沒收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保證金。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收取、沒收或者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介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如需了解更多,請關註官網,在線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