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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壹、適用條件

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被逮捕但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身體不如寶寶的女性;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贍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監視居住的;

(5)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辦案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較為適宜的;

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被監視居住;

2.我可以申請嗎?

取保候審:可以嗎?適用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

監視居住:沒有。

第三,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是嚴重賄賂犯罪,可能在居住地執行有障礙的,經上壹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地執行)。

四、應遵守的規定

保釋候審: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提審時及時到達;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根據案件情況,公檢法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②不與特定的人接觸或交流;?③不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監視居住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被監視居住的場所;

(二)在提審時及時到達;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通信;

⑥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動詞 (verb的縮寫)違反規定的後果

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視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逮捕。

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

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

不及物動詞時期

取保候審12個月(同壹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監視居住6個月(同壹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七:其他

取保候審的保障方式:PICC或財產保險(不同時為同壹人)

財產保險:人民幣1000元或以上。

保險條件?

(1)與本案無關;?

(2)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4)有固定收入和住所。

義務?監測和報告

責任?

①行政責任:罰款1000 ~ 20000(只能向上級申請復核,不能申請行政復議)?②刑事責任

③民事責任:連帶賠償責任;被取保候審的人同時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的,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以保證前的債權數額為限。

壹種監測生活方式方法

可采用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偵查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可以被監聽。

減刑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減為有期徒刑。

(1)被判處管制的,壹日至壹日;

(2)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為壹日。

延長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數據發布時限;

由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項強制措施在實踐中壹旦采取就很難撤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生活?活,不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案件的及時審結,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利於法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因此,《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1段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這個時限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最高期限由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計算。

取保候審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動自由的強制措施,但是這個限制還是很寬的,除了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保證隨時可用,不受阻礙?辦案對他的正常生活沒有影響,取保候審的期限也比較長,不會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項規定有利於打擊犯罪。

刑事訴訟是壹個復雜的過程,偵查也不例外。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如果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累計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則取保候審期限較短,不足以保證足夠的辦案時間。?如果這個期限參照三個機關的累計期限,實際操作起來並不容易,無法解決取保候審期限在三個機關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

如果前壹個機關已經用完取保候審期限,後壹個機關怎麽辦?不能再使用,實質上剝奪了後壹機關使用預審的權利。因此,該條對取保候審期限的規定,意味著公、檢、法機關各自都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是12個月,不是12個月,是三個器官的累計期。

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取保候審的,期限累計計算,不能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辦理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手續。

保釋?候審期限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已經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法律重新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更加嚴厲,期限較短並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然後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只要履行職責,通常可以在六個月的期限內完成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和庭審,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另壹方面?也有利於督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抓緊時間開展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和速度。在10天的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之前,應當做些什麽?該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這樣既能增強執行機關的責任感,又能督促原決策機關做出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準備,防止監視居住超出時限。另外,在接到通知後,決策機關需要壹段時間來準備是否解除監視居住,應該采取什麽樣的處理措施。

通知決策機關的形式和壹般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口頭通知或電話通知就足夠了。對於壹些特殊案件,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也可以用法律文書告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取保候審,百度百科-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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