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危險;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並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請求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和審查的。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自傷、自殘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如何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流程:
1.取保候審申請書: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需要擔保人具備哪些條件?
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保證人必須與案件無關,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沒有利害關系。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共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他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很難保證他會認真履行保障義務;
2.擔保人應當具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具體來說:
(1)保證人必須達到壹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保證人有壹定影響力;
(二)身體狀況能夠監督擔保人的行為;
(3)保證人是否具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絕不能僅靠保證人自己的陳述來確定;
3.保證人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能擔任取保候審;
4.保證人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在保證人住所地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三條。
對犯罪嫌疑人需要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取保候審申請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障方式和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取保候審決定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