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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訴訟權利的通知意味著什麽?

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告知應當在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進行。

檢察院郵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意味著檢察院將案件起訴到法院,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準備庭審。有什麽問題可以向檢察院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

2.對於訊問過程中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偵查人員有權提出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

3.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員、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壹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31條)

4.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5.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對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7.在偵查人員訊問時,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8.犯罪嫌疑人有權查看訊問記錄。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傳。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有權自己寫供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自強制執行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10,有權了解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的內容,並可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犯罪嫌疑人的義務:

1.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2.送達的訊問筆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單以及各種法律文書,經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

3.依法接受人身檢查、搜查、扣押、鑒定等各種強制措施和調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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