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郵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意味著檢察院將案件起訴到法院,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準備庭審。有什麽問題可以向檢察院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
2.對於訊問過程中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偵查人員有權提出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
3.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員、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壹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31條)
4.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5.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對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7.在偵查人員訊問時,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8.犯罪嫌疑人有權查看訊問記錄。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傳。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有權自己寫供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自強制執行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10,有權了解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的內容,並可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犯罪嫌疑人的義務:
1.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2.送達的訊問筆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單以及各種法律文書,經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
3.依法接受人身檢查、搜查、扣押、鑒定等各種強制措施和調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