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期間內,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符合下列條件,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1.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這主要是考慮到,在我國壹些邊遠地區,如新疆、青海等地,由於交通不發達,發生的壹些大案要案,辦案的時間大多花費在路途中了,在較短時間內很難做到偵查終結。當然,並不是所有的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都可以延長辦案期限,還必須是重大復雜的案件,普通的案件就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2.屬於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這主要是考慮在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中,有組織、有目的地從事壹些犯罪活動,犯罪人數較多,犯罪分子之間又多訂立了攻守同盟,給偵查人員的取證和偵破帶來許多困難。所以,對這類案件,可以再延長兩個月的偵查期限。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流竄作案的案件涉及地區廣,罪犯流動性大,給調查、取證帶來壹定的難度。當然,對流竄作案的案件的偵查期限再延長兩個月,也必須是重大復雜的案件才可以。
4.必須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這類案件的調查、取證,需要跑許多省區,甚至還要到國外去,這必然在路途中花費許多時間,因此,有必要再延長兩個月的辦案時間。
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為了保證辦案質量,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即對這類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七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證據壹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而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制作起訴書,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通過審查閱卷、核實證據,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案件情況復雜或者案情重大的案件,在壹個月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在規定的期間內不能辦結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將犯罪嫌疑人暫時放歸社會,但不能中斷審查。其中,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如果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該案件需要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遺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可能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件,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從偵查機關收到案件的第二天起計算,在壹個月以內完成,且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又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並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審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的第二天起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壹個半月。如果該案件屬於以下情形的,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存在以下兩種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情形:第壹是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二是人民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也重新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從以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至多在兩個半月以內必須宣判。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10天以內有權作出上訴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壹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實有錯誤的,有權在10天之內作出抗訴的決定。而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能超過壹個半月。如果該案件屬於以下情形的,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的案件。
也就是說,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兩個半月。
我們這裏所講的是辦案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決前被關押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不應計算在內。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期間也不計算在期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