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師。其次,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應出示擔保人或願意繳納保證金的證明。三是律師根據司法機關了解的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即律師向有關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申請取保候審。律師不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的,不能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作為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壹種形式,必須有擔保人或保證金,以保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被傳喚。律師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沒有辦法落實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或保證金,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要件不具備。因此,律師不能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