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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委托的律師打電話。

法律解析: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犯罪嫌疑人被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師事務所指定律師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師。其次,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應出示擔保人或願意繳納保證金的證明。三是律師根據司法機關了解的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即律師向有關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申請取保候審。律師不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的,不能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作為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壹種形式,必須有擔保人或保證金,以保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被傳喚。律師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沒有辦法落實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或保證金,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要件不具備。因此,律師不能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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