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外地報取保候審是什麽流程?
1.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執行機關報告,並如實說明地點和理由;
2.在取得執行機關批準後,可以持有關批準文件和本人證件到外地辦理。
二、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有關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共犯以及其他與本案有關的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交流;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有關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3.取保候審的時限是什麽?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12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件變化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壹百零八條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和通知,並及時通知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審人、擔保人和負責執行的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擔保人和有關單位。
事實上,取保候審期間去外地立案的流程並沒有特別的規定。最重要的是要有執行機關的批準才能去其他地方。未經批準去外地,擔保人會受到牽連,沒有擔保人的,公安機關會沒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