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人:郭,女,住北京市朝陽區住宅小區501號樓。
申請事由:取保候審
事實和理由: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13年6月6日經朝陽區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在朝陽區看守所。
我在被拘留前就懷孕了。根據孕婦不適合羈押的規定,我在此請求取保候審。
我在此傳達
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13 65438+10月20日
2.親屬申請
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人:-,女,漢族,城中村人,住城中村,電話:-。
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
已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男,漢族,-城-村人,-工廠-會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於2002年-月-日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於-看守所。
申請事項:萬萬-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於201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已提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考慮到萬某挪用公款數額較小,無犯罪記錄,無前科,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退繳,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對犯罪嫌疑人萬某申請取保候審,並願意依法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人。請妳院審核批準。
我在此傳達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者:-
2013 65438+10月21
3.律師申請
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郵寄地址:朝陽區-酒店B座1612。
電話:-
申請:對犯罪嫌疑人方XX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02年3月65438+2日經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於昌平區看守所。
我是委托人——受托方——辯護人。
查方——已被羈押8個月12天,已超過法定羈押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申請取保候審。
請批準。
我在此傳達
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月-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不應逮捕;
4、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拘留,經過訊問和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
6.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查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和復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