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取保候審後,應當配合司法機關辦案,並隨時接受訊問。涉嫌犯罪,就要審判。取保候審,家屬簽字,然後交給派出所,表示取保候審辦理成功。當家庭成員簽字時,他們作為擔保人簽字。取保候審需要保證金,取保候審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的擔保方式。存款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在中國金融機構可兌換的外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和需要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的數額標準。
法律依據
增加壹條,作為《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