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需要考慮的,也是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就是代為取保候審。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4.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聘請的律師;
所以也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通知如下:
1的家屬應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主動與對方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對方家屬的諒解;
2.聘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盡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
犯罪嫌疑人本人要有良好的態度,真心悔過;
4符合緩刑條件的盡量爭取緩刑。
3.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麽?
1,公安機關規定的條件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危險;
(三)擬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並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四)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請求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自傷、自殘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不逮捕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被拘留人需要逮捕,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不能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無須逮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