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取保候審壹年多沒有消息,說明取保候審壹年,已經自動釋放。當事人可以打電話給檢察機關或者公安局協商,要求檢察機關或者公安局發出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如果這麽長時間沒有消息,說明案子可能已經結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取保候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的,要分階段申請,從偵查階段的公安機關到起訴階段的檢察院,從審判階段的法院。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由家屬或者律師提出申請。如果申請通過,壹般需要提供財務保險或PICC。如果財險直接支付保證金,PICC要找條件合適的擔保人,PICC財險只能選壹家。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得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根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3.執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