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
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壹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取保候審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提請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壹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申請流程及註意事項
取保候審是指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壹定條件下暫時獲得自由,待案件進壹步審理時不需要被羈押。申請取保候審時,需按照壹定的流程進行操作,並需要註意壹些事項。
首先,嫌疑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向公安機關或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申請人需要詳細說明案件的情況,並提供充分的擔保措施,如提供擔保人、財產抵押等。
其次,公安機關或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查,並進行調查取證。在此過程中,申請人需要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據和協助調查工作。同時,申請人還需支付壹定的取保候審保證金。
最後,公安機關或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批準取保候審申請。若批準,申請人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並遵守相關的限制和約束,如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不得接觸受害人等。
在申請取保候審時,申請人需要註意以下事項: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積極配合調查工作,遵守相關限制和約束,以及及時繳納保證金等。
總之,取保候審申請流程繁瑣且具有壹定的法律風險,申請人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並在辦理手續時謹慎操作,以確保申請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