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取證要以事實為導向;不要主觀。
2.偵查人員要時刻掌握調查取證的主動權;不要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
3.在調查取證中把握證據的固定性;不要丟三落四,手續不齊。
4.圍繞違法行為主線,收集證據要細致、適當;不要主次不分,棄此為末。
5.取得的證據要清晰,聯系緊密,力求相互印證;避免孤立、片面、矛盾。
擴展數據
調查取證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有權調查取證的組織或者個人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包括公安和檢察院。
調查和取證原則
1,以委托人主張的權利為中心的原則
民事訴訟是為了解決原、被告之間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只有圍繞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並由此獲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證明。否則,它就是無用的證據。
2.客觀性和及時性原則
由於李實案件是客觀存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該是客觀存在的。作為訴訟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事實。無論物證、書證還是人證,虛構的事實和經過推測、假設後作出的陳述,都可以寫成證據。因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收集和搜集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客觀關聯的證據。
3、合法細致原則
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證明力的前提。非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細致是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代理律師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收集或提取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比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仔細審查問題,詢問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並做簡單明了的記錄。調查提取證據時,應以原始材料為主;如果真的很難提取原件,可以提取復印件;對可能變質或者被銷毀的物證,應當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還應收集和摘錄原始文件;向法院提交時,應先提交復印件,庭審時提交書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