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案例涉及群眾關心的家庭暴力、性侵未成年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婚姻家庭關系、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方面問題,對於解決同類案件和維權難點問題具有重要的示範指導意義。
今年1月起,全國婦聯與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中國女法官協會、中國女檢察官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女律師協會等四家團體會員聯合開展征集,從近兩年辦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選出49個優秀案例,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知名高校、研究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專家學者評審,推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十大案例”:1、產假期間被扣生育津貼獲賠案2、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內退女職工特殊權益案3、發揮社工作用解決探望權糾紛案4、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拘留案5、網絡誹謗女子出軌自訴轉公訴案6、“壹站式”取證嚴懲性侵兒童案7、家暴起訴離婚法院缺席判決案8、強奸重傷幼女判處死刑案9、離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10、支持“外嫁女”獲同等村民待遇案網絡誹謗危害嚴重自訴可轉為公訴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在2020年引起網絡熱議。
最終,這個網絡誹謗由自訴轉公訴,侵犯他人名譽的人也終嘗惡果。
這個案件入選了此次的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
專家表示,本案是壹起司法機關對普通民眾在網上受到侮辱誹謗以公訴程序查處的案件。
本案的意義,壹是展示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任何領域侵害婦女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體現了司法機關加強對婦女人格權的刑法保護,維護網絡社會秩序,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踐行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
二是為明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訴情形提供個案參考。
本案中,被告人惡意編造侮辱女性的不雅內容,利用網絡誹謗他人,不僅嚴重損害婦女名譽權和人格尊嚴,使得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身體健康遭受極大影響,而且經網絡迅速傳播,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秩序,影響“圍觀”群眾對國家法治、個人安全、社會治理的信心。
本案由自訴轉為公訴,是司法機關主動作為,對刑法第246條規定的創新應用。
三是有助於鼓勵廣大女性面對誹謗等違法行為侵害時,不做沈默的羔羊,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引導廣大公民樹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確觀念,自覺規範網上行為,***同維護網絡秩序。
拒不到庭離婚也能“缺席判決”壹起家暴起訴離婚法院缺席判決案則打破了壹方缺席庭審壹般情況下無法判決離婚的僵局。
李某與胡某某閃婚後,經常酒後毆打胡某某,每次都以威脅加道歉的方式取得胡某某諒解,但打罵行為卻不斷升級,甚至出軌其他異性。
胡某某在家人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要求離婚。
李某得知後向胡某某發送了近百條恐嚇微信,胡某某萬般無奈下向婦聯尋求幫助。
婦聯指派的熱線律師發現,胡某某因李某尾隨處於極度恐懼的狀態,律師立即協助胡某某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以及威脅短信、微信及尾隨照片等證據。
法院審查後下發人身保護令,律師積極申請承辦法官聯合派出所向李某當面送達人身保護令,法官明確告知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後果,使李某徹底停止騷擾行為,胡某某得到保護和心理撫慰。
在之後的離婚訴訟中,李某拒不到庭參加庭審,案件審判陷入僵局,胡某某的訴求極有可能被駁回。
為能讓法官更全面了解案情,律師指導胡某某將自己的遭遇寫成三千字的情況陳述提交法院,同時收集了北京、上海等地被告缺席判決離婚的多個判例提交法院,出具了詳細的代理意見。
最終,法院認為胡某某與李某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性格不合,難以***同生活。
本案中,被告李某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應訴、陳述、舉證與質證,是對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放棄。
最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準予原告胡某某與李某離婚。
專家表示,本案是法院在夫妻壹方首次起訴離婚且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作出準予離婚的判例。
在司法實踐中,壹方缺席庭審,壹般情況下無法判決離婚。
本案代理律師充分運用有限的證據,通過案例檢索結果推動“缺席判決”,指導胡某某提交詳實的感情經歷陳述,有力說明婚前缺乏了解、婚後經常性家庭暴力已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實,獲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雙方離婚,讓司法審判不被不遵守規則的人所左右,使李某因拒不到庭惡意對抗的行為,承擔不利的後果,既維護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又彰顯了司法為民的溫度。
對當事人胡某某而言,這也是人生噩夢的終結,新生活的開始。
離婚藏匿孩子當事人被刑事拘留離婚期間,常會發生壹方以孩子為要挾,搶奪或藏匿孩子不讓另壹方探視的情況。
此次入選十大案例的壹則離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為人們敲響了警鐘。
陳某與汪某婚後感情不和,經常爭吵。
結果,孩子出生第三天,汪某就將孩子帶離,再無消息。
後來,女方到安徽省滁州市婦聯信訪請求幫助找回孩子。
婦聯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因汪某壹再出爾反爾而失敗,遂引導雙方通過訴訟解決問題,並為陳某申請了法律援助。
在不斷尋找幼子、協商處理糾紛的過程中,見不到孩子的陳某情緒波動較大,失去了穩定的工作,婦聯多次進行心理疏導,提供困難救助。
2020年3月,法院判決孩子由陳某撫養,汪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但汪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仍將孩子藏匿在外地並拒絕見面。
法院以汪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交公安分局偵辦,公安分局審查立案後依法對汪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此時,汪某及其家人才主動聯系法院,表示願意配合案件執行。
2021年1月,在市婦聯的見證下,汪某委托姐姐把孩子交給陳某,雙方達成諒解,並協議確定對孩子撫養、探視的權利和義務,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專家表示,近年來,因離婚引起壹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頻發,有的當事人無視法院判決,光天化日下從幼兒園、學校甚至法庭搶走孩子,有的搶奪藏匿孩子後無心無力照料,幹脆讓孩子成為留守兒童,有的給孩子輸灌仇視另壹方的思想。
這種行為不僅侵害另壹方依法享有的監護、撫養、探望權利,也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有的矛盾糾紛愈演愈烈,釀成人身傷亡的惡性案件,影響極其惡劣。
在司法實踐中,缺乏懲治這種行為的法律規範,且未成年人的人身又不能強制執行,致使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人有恃無恐,成為維權難點問題。
本案中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取得成效。
人民法院擔當作為,準確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移交後,公安機關審查立案後對當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彰顯了法律尊嚴,體現了公平正義。
最終,在法律的震懾下,迫使當事人回歸理性,放下了恩怨,判決得到順利執行,解決了婦女的揪心事,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本案為解決搶奪、藏匿未成年人子女問題提供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