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可申請探視,與其會面和交流,其家屬不得探視。
2、民事拘留,被拘留人家屬可以申請探視。探視被拘留人時,應當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填寫登記表以及民警核對過以後,方可探視。
拘留的條件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的種類有三種,具體如下:
1、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壹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
2、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壹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
3、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人被拘留了家屬是否可以探視,分為兩種情況,刑事拘留,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可申請探視,與其會面和交流,其家屬不得探視。民事拘留,被拘留人家屬可以申請探視。探視被拘留人時,應當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填寫登記表以及民警核對過以後,方可探視。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