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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

強制排除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以非法的威脅、引誘或者欺騙手段收集的口供,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辦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的案件。

壹.什麽是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

2.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二、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證據必須是合法的。

2.證據必須由法律人員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使用。

3.證據必須有合法來源。

4.證據必須通過法律程序核實。上述對證據合法性的解釋是討論證據能力所必需的,即壹個事實要成為刑事司法中最終判決的依據,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通過壹定的程序予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最終判決的依據。

第三,證據收集過程

1、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包括上述從行政機關取得的證據)收集程序。

2、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

3.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程序:程序齊全,包括出示工作證、傳喚證或傳喚證。但是當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頭傳喚。

4.勘驗、檢查應當遵循的程序:勘驗、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調查對象是指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檢查針對人、身體或物體。

5.鑒定程序:根據法律,鑒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6.偵查實驗程序: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方可進行;調查實驗應做記錄,並由參與者簽名。

7.專家意見的收集程序。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在庭審前或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法庭應先進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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