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收集、整理、保管、統計本院檔案,開展利用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各庭訴訟文書材料的歸檔工作;
(三)開展檔案鑒定;
(四)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檔案處、科(室)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檔案工作;
(五)領導交辦的其他與檔案工作有關的任務。第五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檔案幹部隊伍建設。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配備檔案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教育檔案幹部熱愛本職工作,保持相對穩定。第六條地方人民法院的檔案工作應當接受同級地方檔案業務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檔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條檔案室、處室應當積極組織訴訟檔案的歸檔工作。及時了解案件的歸檔情況,督促歸檔承辦人及時歸檔。接收案卷時,要逐壹核對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提出的要求,檢查案卷質量。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第八條對收到的案卷,根據刑事、民事和經濟類別,按年份、審級、案號,分別歸入案卷目錄冊。登記要準確,字體要工整。第九條接收的案卷應當在卷內左上角加蓋“已歸檔”印章,以區別於未歸檔的案卷。第十條歸檔的案卷應當分別按照刑事、民事、經濟類別,按照年份、審級、案號順序排列,裝入檔案櫃妥善保管。第十壹條同壹案件因審級變化或其他原因形成幾個案卷的,應當合並保管。合卷原則是再審卷並入壹審或二審卷,上訴卷並入審判卷,近年上訴卷並入早年上訴卷。當檔案合並時,必須在檔案封面和檔案登記簿上註明拆除、遷移和相關的案號。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檔案情況,編制案件名稱索引、卡片等檢索工具。
三。借閱查閱檔案第十三條我院審判庭的案件承辦人因辦案需要,可以借閱本單位歸檔的檔案,但有明文規定必須經領導批準的除外。非立案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訴訟卷宗應有壹定的審批程序。第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公安、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移送公函,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借閱手續,並規定借閱期限。其他單位原則上在轉讓時不外借。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借的,應經院領導批準。出借時,交清要點,拿到正式收據,限期歸還。
借閱的檔案不得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其他人員使用。第十五條外單位查閱訴訟卷宗,必須持縣級以上單位公函(縣鄉級以上單位公函),並經領導批準。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檔案不得查閱,如必須查閱,須經院領導批準。案件辯護律師需要查閱已立案案卷的,應當通過辦案法官辦理。要提取卷內材料,只能提取判決書、裁定書和相關結論性文件。如需摘錄其他材料,應經辦公廳和辦公室主任批準。對提取的材料應進行審核並簽字。第十六條駐外單位索要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材料,根據要求轉交,按規定檢查並寄送,或通知本單位派人閱讀。第十七條查閱或借閱的訴訟檔案應及時歸還。歸還時,如發現檔案被拆、文件資料短缺、塗改、增刪、汙損等情況,應及時向領導報告並追查。第十八條檔案室、科、室應設立閱報室,接收院內外人員的閱報,以利於保密和監督。第十九條檔案工作者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不得超出系統向任何人提供文件或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向他人透露文件內容。
四。檔案的鑒定與移交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鑒定工作,由辦公廳、辦公室主任、法官和檔案員組成鑒定小組,逐案審查。經審查鑒定後的檔案的保管和銷毀,按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