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分工執行。
1.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填寫立案請示,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立案決定。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交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當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2.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不予立案,經廳、廳長、檢察長批準後,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申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檢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和理由,並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結果應當通知申訴人、檢舉人或者控告人。
3.經審查,認為申訴、控告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是否立案的,可以通知申訴、控告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共同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投訴或檢舉的單位或個人。
(二)、調查
從事調查的人員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文書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無法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方進行訊問,也可以傳喚到被告人的單位或者住處。對在押的被告人,應當填寫《保證書》,到看守所訊問,或者交由人民檢察院訊問。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後行兇未遂、自殺、脫逃、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犯罪分子,確有必要先行拘留的,應當填寫《提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被拘留人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寫並簽發拘留證明,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協助。並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調查已經結束
對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調查報告,提出提起公訴、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同壹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提出不起訴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作出起訴決定、免予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和撤銷案件決定,並按照規定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第四十四條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交被告人所在單位,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如果有必要通知被告,可以向被告提交副本。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予以釋放。
對於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起訴後,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審結。
對於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刑事處罰或者決定不起訴、駁回起訴、不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辦案件,發現發案單位的工作和管理存在漏洞或者問題,應當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要求其將研究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決定起訴案件的公訴、當庭支持公訴、審判監督以及本程序未涉及的逮捕、起訴、免予起訴事項,參照我院《刑事訴訟審判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可以參照本程序自行制定。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