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上訴和申請再審不是壹回事。上訴是不服尚未生效的壹審裁定或判決,請求上級法院審理的程序。再審是指對生效的裁定、判決不服,向同級或者上級法院提出申請,或者同級或者上級法院依據職權決定再審,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要求再審。兩者的區別是:對象不同,立案機關不同,審理機關不同,使用程序不同,等等。
第壹,上訴不同於申請再審,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上訴是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後,不服上訴,向上壹級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只有壹次上訴,上訴審理,也就是二審結束後,不管案件結果如何,都是終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是指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既然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申請時必須有合法的理由。如果法官有枉法裁判的,或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等原因。
我覺得最大的區別是,再審的案子,判決已經生效,上訴是針對還沒有生效的判決。再審可以由人民法院、檢察院和當事人提出,上訴由原案當事人提出。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沒有期限,上訴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可能不完整,但能幫妳理解。
第二,申訴不同於上訴,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對象不同。上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或裁定。
2.主體範圍不同。投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經被告人同意的近親屬。
3.受理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和上壹級人民法院。
4.術語不同。對於上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司法解釋規定了上訴期限,壹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請參考受理申訴的內容。對於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即不服判決、裁定上訴的期限分別為10天和5天。
5.後果不壹樣。上訴只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但上訴必然導致二審程序,導致壹審判決、裁定無效。
3.最近發現很多朋友把上訴和再審混為壹談。實際上,上訴和申請再審是不同的,是相互聯系、相互交織的。
投訴什麽?是指公民、企事業單位等的行為。,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重新處理。其性質是民主權利,其法律依據是憲法。對主體沒有嚴格限制,上訴不受時效限制,不壹定導致再審,當然也是發現錯案的途徑。在處理方式上,只能口頭和書面回答,無法由裁判解決。
什麽是申請再審?申請再審(這裏僅指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或者第壹審法院申請再審的行為。其性質是壹種訴訟權利,基於民事訴訟法。申請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由於時間限制,符合條件者必須接受審查並作出裁決。
上訴和申請再審是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他們之間有六點不同。但都是為了觸發再審程序,尋求二審判決的變更或廢止。
訴權和申請再審權是法律規定的在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救濟和保護的權利手段。它們都屬於上訴權的範疇,所以在實踐中經常混淆甚至混淆。
實際上,申請再審不同於上訴。申訴是壹項民主權利,屬於廣義的申訴權,具有“六個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時間、級別、案件、主體、機關的限制。正因為沒有具體的上訴條件,所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很難上訴。申請再審作為壹項訴訟權利,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嚴格限於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任何人無權申請再審。
2.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上訴不受此限制,上訴既可以針對尚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投訴還可以針對壹些違法行為。
3.申請再審的期限為法律文書生效後2年內。超過2年,申請再審的權利就喪失了。投訴沒有時間限制。
4.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不同而異。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壹百七十八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新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10)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的;
(11)缺席判決,未傳喚;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再審。上訴不受上述法律情況的限制。
新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5.申請再審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第壹審法院或者第壹審法院的上壹級法院提出。可以向任何法院投訴,此外,還可以同時向檢察院、人大、新聞機構投訴。
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6.新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申請再審;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的。”
7.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重新處理的壹種訴訟請求。上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果認為申訴有理,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此外,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正因為上訴和申請再審有如此大的區別,所以在性質和功能上都不能混淆。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壹些基層法院的審判監督部門,仍然存在兩個頭銜混用的現象,這是不嚴謹的,應當予以澄清。
第二部分(轉載)
對法律的誤解,上訴絕不是,也不能等同於申請再審。
久而久之,申請再審更是難上加難。難度有多大?平民稱之為“難於上青天”。想象壹下這有多難!在法治社會建設的今天,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各級法院甚至部分檢察院分不清申訴與申請再審的關系,將申訴等同於申請再審,提出“申訴即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等於上訴。其理論根源在於,上訴的目的是引起再審程序,所以上訴等於再審。”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兩年為同壹期間,所以上訴的時間也定為兩年,超過兩年的上訴案件壹律關在法律之外。導致大量冤假錯案得不到糾正,當事人長期向各級法院、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訪。它把案子壹層壹層往下翻,從起點到終點再回到起點,周而復始,惡性循環。
筆者以為這是基層法院部分法官的誤解,在網上搜索了最高法院關於這個問題的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釋,卻找不到答案。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做客中國法院網,現場回答網友提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和最高人民法院科學研究所所長邵給出了兩個完全矛盾的答案,概括如下:
回答網友【法網之箭】的問題:請問趙校長:
民事終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嗎?上訴有時間限制嗎?
答:我簡單回答壹下。民事判決,包括行政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如果不服,都有上訴的權利,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壹級法院上訴。但是上訴的時間確實有壹些限制,包括最高法院做出的壹些規定,提出了壹些具體的要求。原則上是兩年內。如果真的有意見,對生效判決不滿意,必須在兩年內提出申訴,不要超過這個時間。因為我認為有必要限制上訴的時間,否則無限期的上訴會使這種法律關系和訴訟秩序處於壹種不確定、不穩定的狀態,所以要註意把握這個時間。
回答網友【法網之箭】的問題:請問邵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終審判決後的上訴期有沒有期限?
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終審判決後,無論是民事判決還是刑事判決,當事人都可以上訴。根據現行法律,上訴期沒有時間限制。
兩位領導的回答在中國法院網直播後,立即在司法界和公眾中,以及法律上和思想上引起了混亂。到底領導說的對不對,下級法院該怎麽執行。筆者認為這不是小事,不是隨便說說的問題,而是成千上萬的冤假錯案能否得到糾正的問題。《瞭望周刊》記者在北京最高法院(信訪村)調查發現,信訪大軍中最早的案件是在20世紀50年代,最晚的案件是在2005年。如果按照趙庭長的回答,全部排除在法律之外。其實申訴就等於申請再審。這樣下去,舊的冤假錯案得不到糾正,新的冤假錯案又會發生,因為再審法沒有規定從申請到判決的期限,有的案件超過兩年還沒有審理,或者再審申請超過兩年還被駁回。如果真是冤假錯案,就沈入海底了。這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向人民群眾申訴,各種阻止申訴來訪的努力都會化為烏有。
因此,筆者認為,上訴決不是,也不能等同於再審,理由如下:
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撤銷上訴,而是上訴與申請再審並存。申訴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民主政治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上訴狀辦理。可見,申訴是當事人民主權利的體現。1992年6月試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訴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在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中受理抗訴案件的首要來源。
上訴和申請再審是不同的,區別在於:
1.兩者的主題不同。投訴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當事人以外的人;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受理機關不同。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或其他國家機關投訴;申請再審只能向壹審法院和上級法院提出。
3.行使權利的期限不同。上訴沒有時間限制;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後兩年內提出。
4.法律後果不壹樣。上訴不壹定導致再審程序。只有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經法定機關審查,檢察院作出抗訴決定或者法院作出再審裁定後,才能觸發再審。但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可以發生再審程序。
由於我國上訴與再審並存,法律對再審的規定比上訴的規定更加具體,但沒有關於上訴的具體規定。這給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帶來了壹個誤區,把申訴和申請再審混為壹談,各取所需。這也是目前申訴難,很多冤假錯案無法糾正的原因之壹。
筆者贊同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所所長邵在中國法院網直播中回答網友提問的觀點。"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上訴期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各級法院按照“有錯必糾”的原則對待當事人的申訴,在各級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停止申訴的日子就不會遙遠。
上訴與再審申請權的區別
訴權和申請再審權是法律規定的在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救濟和保護的權利手段。它們都屬於上訴權的範疇,所以在實踐中經常混淆甚至混淆。
實際上,申請再審不同於上訴。申訴是壹項民主權利,屬於廣義的申訴權,具有“六個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時間、級別、案件、主體、機關的限制。正因為沒有具體的上訴條件,所以當事人和其他人上訴都非常困難。申請再審作為壹項訴訟權利,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的主體嚴格限於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任何人無權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上訴不受此限制,上訴既可以針對尚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投訴還可以針對壹些違法行為。
第三,申請再審的期限為法律文書生效後2年內。超過2年,申請再審的權利就喪失了。投訴沒有時間限制。
第四,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不同而異。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這裏的“新證據”是指原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再審。上訴不受上述法律情況的限制。
5.申請再審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第壹審法院或者上壹級法院提出。可以向任何法院投訴,此外,也可以向檢察院、人大、新聞機構投訴。
正因為上訴和申請再審有如此大的區別,所以在性質和功能上都不能混淆。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壹些基層法院的審判監督部門,兩個頭銜混用的現象並不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