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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的拘束力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的約束順序是:

1,公安機關批準逮捕;

2、閱卷記錄包括綜合報告提綱和主要證據摘錄;

3、參加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4.訊問被告人提綱;

5.質押證明或傳喚通知書;

6.訊問被告人筆錄;

7、調查提綱和詢問證人提綱;

8.查詢通知;

9、詢問證人筆錄;

10,調查大綱和調查記錄。

壹般是先批捕後審查起訴。但是刑事案件可以不批捕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逮捕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之壹,而非必要程序。刑事案件的壹般程序:按照規定,壹般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各種強制方法。強制措施有五種: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逮捕是其中之壹。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或者因自身原因需要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以不予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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