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起訴的方法如下:
1.遞交起訴書,按照對方人數遞交相應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1)起訴書;
(二)證據材料;
(3)原告的身份證和證明被告的資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面證據;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該案預定由法院審理。
舉證時限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當事人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該申請不予準許;
4.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或者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該事實的法律後果;
5.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本院許可。
6.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申請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繳有關費用。如果申請沒有預先支付,申請將不被允許。
綜上所述,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提交相關材料,法院將如期開庭審理此案,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