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後的財產分配 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按照老人的誌願意識來進行分配 。老人去世之後財產分配問題,涉及的是 遺產繼承 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發生在當事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換句話說,只有當事人已經死亡了才會出現遺產繼承的情況。而在這種法律關系下,當事人為 繼承人 和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享有財產而因為死亡使得財產發生轉移,而 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留下的遺產的當事人就被稱為繼承人。我國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動稱為繼承人的稱為 法定繼承 ,而對於因為合法 遺囑 接受遺產的人也是繼承人,而兩者的繼承關系主要是壹份遺囑所形成。而繼承人依法享有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就被稱為 繼承權 。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壹 遺囑繼承 ,被繼承人生前,在自願且清醒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願所立下的遺囑,同時可以申請 律師 或者相應的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第二種被稱為遺贈,將自己的遺產捐贈給國家,集體以及所有除 法定繼承人 以外的人,同時這種情況也要遵循被繼承人生前自己的意願進行。第三種則是,遺贈 扶養 協議所產生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系,被繼承人生前根據自己的意願與 撫養 人之間訂立合同,合同說明撫養人應當承擔起被繼承人生老病死喪葬的壹些事宜的義務,而這種義務結束以被繼承人去世為止,在此之後,被繼承人名下的全部或者部分的遺產將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目前比較少見。主要應用是在無子養老的情況下,部分養老院中可見。最後壹種,也是最為常見的壹種,法定繼承。該關系在上述三種均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緣關系遠近來確定其順序。 而在上述四種情況中,如果出現沖突,或者兩種及兩種以上的情況時,效力最高的是遺囑撫養協議,其次是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遺囑根據時間的先後進行判定效力,以被繼承人最後壹次訂立的遺囑為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五十三條 夫妻***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同所有的財產的壹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