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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看守所裏家人什麽時候可以會見

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托的律師可以會面。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電話詢問。

刑事判決生效後,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會留在看守所服刑,家屬可以在看守所下壹個接見日進行預約會見。如果刑期三個月以上的,會在十日內被投入監獄服刑。只要投入監獄,監獄考慮到家屬心情壹般會安排隨時會見的,但各地情況也不盡相同,可以預先與監獄方面進行聯系、咨詢。壹般情況下,監獄每月安排家屬會見壹次。每次半小時至壹小時。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如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準,也可會見。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托的律師可以會面。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電話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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