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準確及時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刑事案件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保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正確有效實施,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壹.基本原則
1.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區分案件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到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懲罰犯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案件,依法盡量從簡、從快、從寬處理,探索適當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對於因民事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達成諒解和解,人民群眾安全感未受到嚴重影響的,應當積極適用寬大制度,特別是對初犯、偶犯、過失犯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敏感案件,要慎重把握寬大處理,避免出現明顯違背人民群眾公平正義觀念的案件。
2.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準確量刑,確保罪罰相當,避免罪刑失衡。特別是在* * *同罪案件中,如果主犯認罪,從犯不認罪,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註意二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不當而嚴重偏離壹般司法認知。
3.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的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認定證據。堅持法定的證明標準,犯罪事實要清楚,證據要確實、充分,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就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二、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
1.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例範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
適用的罪名和可能的處罰沒有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因罪輕、罪重或罪行特殊等原因而被剝奪認罪、自願認罪的機會。但“可以”的適用並不統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壹、充分認識建立認罪認罰制度的重大意義。是2018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項重要制度,也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站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充分認識這壹制度對於及時有效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強化責任擔當,敢於積極作為,進壹步推動制度落實,確保制度有效發揮作用。
第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壹項重要工作,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指導意見》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備案。要加強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和《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培訓,明確工作原則和要求,統壹思想認識,提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能力。要加強業務指導,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本地區進展情況,確保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第三,加強協調合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偵查、逮捕、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多個部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建立綠色通道、專人聯系、定期通報、聯席會議等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形成執行合力。司法行政機關要針對法律援助機構數量不足、經費保障困難等問題,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律師值班補貼納入法律援助業務經費開支範圍,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第四,加強監管。加強監督制約,是保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適用和公正運行,防止“權錢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防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廉政風險,築牢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籬笆。要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的監督,把寬大幅度大、程序相互轉換、認罪認罰後有悔改表現、社會關註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作為監督考核的重點,促進案件質量和效果,確保制度統壹正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