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商壹致。
律師的積極作用是什麽?
(壹)確保被告人的供述符合“三性”要求
“認罪”的核心內容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被告人自願供述被追訴行為的真實情況,承認其構成犯罪。它需要具備三個要素:壹是自白的自願性;第二,自白的自願性必須建立在真實性的基礎上;第三,被告人知道被指控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認罪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是明智的。律師的主要作用是保證被告人的供述是自願的、真實的、明智的。
壹般情況下,被告人不具備法律常識或者其合法權利受到限制,很難客觀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案件的事實依據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因此,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有專業律師介入。
(二)爭取被告的最大利益。
如果被告人犧牲了正當權利,比如法庭辯論程序的利益,就應該獲得相對的實體利益,否則就不符合利益與權利對等的原則。因此,對於選擇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利益。律師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被害人的有效溝通,可以為被告人爭取最大利益,包括偵查階段適用寬大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處理、審判階段輕判、與被害人和解、最大限度減少賠償等。
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筆者不主張在偵查階段適用坦白從寬制度。由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能傾向於獲取被告人的供述,懶於行使調查案件事實的義務。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自願供述。相對而言,主動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對人身和社會的危害性較小。律師可以建議偵查機關適用不那麽密集的強制措施,偵查終結時作出的起訴意見明確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
在審判階段,律師的有效辯護有助於獲得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根據試行辦法,律師可以就“認罪認罰後案件復核適用程序”提出建議。不同審查程序的適用,實際上會對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帶來很大影響。特別是當案件可能存在實體無罪或程序無罪的疑問時,案件的審查程序實際上起到了最後的“把關”作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律師認罪認罰是完全有可能的。這個時候嫌疑人是真心的,所以後續的壹些辯護活動還是可以有律師參與的,所以即使認罪認罰,律師也是很重要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三條。
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適用緩刑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並盡量協商壹致。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壹般應當提出確定刑罰和量刑的建議。對於新類型、不常見的刑事案件,以及量刑情節復雜的重罪案件,也可以提出幅度刑和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時,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沒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事實和犯罪性質,在基準刑的基礎上適當從寬,提出確定刑罰和量刑的建議。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認罪認罰等法定量刑情節,參照相關量刑規範提出定罪量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