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標準如何把握?
1.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做到主要犯罪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即與犯罪構成要件和主要量刑情節有關的事實清楚;主要犯罪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構成鏈條的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或抵觸。
犯罪的具體時間、地點、細節不能查清的,在不影響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可以概括。
2.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嚴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實是否查明,主要證據是否充分,證據是否存在嚴重缺陷,是否存在不能排除的重大矛盾,或者是否可能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情形,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二、刑事案件認罪從寬制度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1.認罪認罰制度應當通過設立律師值班窗口,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幫助。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記入筆錄,但人民檢察院在簽署書面陳述時,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在場。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獲得有效法律援助的前提下認罪認罰。
三、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隨案移送哪些材料?
1,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意見的材料;
2.犯罪嫌疑人簽署的聲明及證明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在簽署聲明時在場的材料;
3.量刑建議和適用法律程序的建議;
4、退賠、返還贓物、賠償金等相關證據;
5.當班辯護人、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