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認罪後如何辯護?
認罪認罰後,律師可以在量刑情節上請求寬大處理。寬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法定減輕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減輕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供述和刑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慎用;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主義案件、涉黑涉惡案件;
2.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累犯或者以犯罪為業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程度較深、人身傷害較大的案件;
5.其他應當慎重適用坦白從寬制度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認罪認罰制度的證據標準如何把握?
1.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做到主要犯罪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即與犯罪構成要件和主要量刑情節有關的事實清楚;主要犯罪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構成鏈條的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或抵觸。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書面陳述。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和執行方式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積極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犯罪的具體時間、地點、細節不能查清的,在不影響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可以概括。
2.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嚴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實是否查明,主要證據是否充分,證據是否存在嚴重缺陷,是否存在不能排除的重大矛盾,或者是否可能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情形,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認罪認罰制度應當通過設立律師值班窗口,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依照《辦法》的規定委托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記入筆錄,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簽署聲明時通知值班律師到場見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獲得有效法律援助的前提下認罪認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核實,並記錄在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認罪、坦白從寬,還是自首,都可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減輕處罰,這其實是法律規定的壹些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