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總體運行平穩,但仍存在制度適用不平衡、標準把握不壹致、辦案質量和效率有待進壹步提高、銜接配合有待進壹步加強等情況。為此,筆者就自己關註的幾個相關方面設計了壹些問題,以供參考。
問:認罪認罰制度等同於辯訴交易嗎?
答:沒有。
認罪認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該法第81條、第125條、第173條具體規定了認罪認罰對是否批準逮捕的影響、偵查機關的告知義務等具體操作程序。綜上所述,我國的認罪認罰,作為壹種訴訟程序,強調當事人內心的懺悔過程,通過坦白全部犯罪事實,承認偵查、公訴機關的有罪指控,並在律師的專業幫助下簽署認罪認罰聲明,以換取從輕處罰。
辯訴交易:起源於美國,是指被告與檢察官在司法審查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通過辯訴協商機制,使被告有選擇的機會,使其最終被控的罪名比原罪名輕,即“控辯協商”;或者以同壹罪名起訴,但被告人可以減刑,即“量刑協商”;或者減少起訴罪名,即“罪數協商”。
認罪認罰制度吸收和借鑒了辯訴交易制度,但兩者又有很大的不同。
與辯訴交易制度相比,認罪認罰制度是單向的,是指公訴機關和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如實供述罪行,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表現予以寬大處理,具有準法律性質。認罪認罰是不允許的,其自由裁量權不應被濫用。辯訴交易是雙向的,是控辯雙方達成的協議,具有“意思自治”的要素,並且如果壹方違反協議,另壹方可以同時撤銷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