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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悔罪書簽字後進入什麽流程?

在認罪悔罪書上簽字後,檢察院會提起公訴。

《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

第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首先,認罪從寬制度不是壹種“討價還價的辯訴交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過認罪認罰來尋求寬大處理,而不是在定罪量刑上討價還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否從寬、從寬的具體幅度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來把握。在國外的辯訴交易中,只要被告人認罪,壹般都可以定罪處罰。在某些情況下,寬大是不確定的,這是對抗制訴訟模式的產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就訴訟結果與檢察官協商,討價還價。

正因為不是“交易”,所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實事求是地認罪認罰,而不是要求妳碰運氣,在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認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簽署了“認罪認罰聲明”,仍然可以無罪釋放。

在審判階段,審判長仍應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審判長主要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1。知情審查,審查核實被告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二、審查被告是否具有普通人的正常認知能力。第三,審查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是否有異議,“認罪”“認罰”是否真實、自願。第四,對基本事實(或立案證據)的審查。

無論被告人是否認罪,在作出有罪判決時都應堅持證據判斷原則。被告人雖然認罪,但沒有其他證據,或者事實不清,立案證據不能形成確信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宣告無罪。

3.《認罪認罰承諾書》壹經簽署,即使撤回,仍可作為有罪供述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旦簽訂了“認罪認罰承諾書”,確實屬於自願認罪認罰。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承諾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的原《認罪認罰承諾書》也不能作為其認罪認罰的依據,但仍可作為其作出有罪供述的證據,人民法院將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本案事實。

從形式上講,認罪認罰承諾書的簽署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相關利益,可以最大限度地體現其自願性和真實性。壹旦簽字,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宣告並認可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效力不亞於之前制作的口供筆錄。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心簽字”,比如交通肇事案中的頂包人。已經簽署認罪悔罪書然後悔罪的,雖然認罪悔罪書可以作為自己已經作出有罪供述的證據,但還是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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