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期徒刑起壹年符合緩刑條件。至於最後能不能判緩刑,要結合全案綜合判斷。最近筆者看到劉哲的壹篇文章,題為《關於調整量刑建議的建議,如何提出建議?文章。文章透露了檢方面對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時的壹些想法,甚至對法院調整量刑的建議感到擔憂。量刑建議沒有明確的具體方向,沒有調整幅度,檢察官也擔心法官。關於量刑調整建議的思考。在大多數情況下,嫌疑人和被告都被拘留,唯壹能與他們聯系的人是律師。但是,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釋的法律規定和後果,不能代替當事人的親屬。
感情上的支持,當事人可能會考慮家人的態度,而家人的態度會很大程度上影響當事人做出選擇的決心。所以在會議中,傳達家人的情感支持和建議,就是尊重個人意願,照顧個人情緒。是否可以調整量刑,取決於量刑協商時公訴人與公訴人簽署認罪書時的態度,是否存在可以促成案件而不考慮量刑的情節,要根據可能的量刑情節進行評估。
衡量處罰的調整幅度,給當事人或家屬正確的心理預期。這是大部分律師不願意談的話題。認罪認罰給辯護帶來尷尬的原因是刑事辦案機構的特殊性。刑事案件可以分階段起訴。如果口供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的,委托人認為後續調整量刑建議的可能性或空間極小,則放棄審判階段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