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認罪認罰做哪些準備?
律師在見證認罪認罰時需要做好理解制度內涵的準備。
首先,律師應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涵。
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誤解,認為認罪認罰無非是自願認罪,視為法定從寬情節,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在系統研究了背景、制度設計、現行規定、權威解讀等之後,我逐漸明白了這壹制度的特殊性。刑事訴訟法作為壹項制度,專門將其寫入法律,有其深刻的含義和原因,必然會對現有的刑事訴訟制度和實際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根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所有案件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但並不是所有認罪認罰案件都可以從寬。對於社會普遍關註的具體犯罪案件、嚴重犯罪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即使認罪也不能從寬,還是要體現寬嚴相濟、以罪論處的基本原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雖然也要求先“認罪”,但在內涵、意義和程序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主動認罪有很大區別。律師只有真正學習和理解這壹制度,才能準確適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要高度重視被告人的自願認罪認罰。
(壹)律師要明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必須選擇認罪認罰,不要讓案外其他人的意見過多影響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認罪認罰的選擇和決定權在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為決定。在工作過程中,壹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會將自己的意願強加給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過律師要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或“不認罪認罰”。還有壹些辦案機關,由於各種因素,會要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的甚至要求律師調動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對此,律師應當向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明確說明,必須遵從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意願,不受他人影響。
(二)律師應當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和“處分”的範圍和內容,對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慎重對待。
關於認罪認罰範圍,壹直有這樣壹個爭議,就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認罪,但不同意事實”或者“承認事情,但不同意指控”。過去有司法解釋認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辯解不影響其自首、坦白情節的認定。但在認罪認罰制度中,由於該制度最終在程序和量刑上給予被告人利益,立法本意應該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應該是對的。從《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符合上述認識。因此,律師應充分告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範圍和內容,避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出現“口頭認罪認罰不情願”的情況,甚至出現認罪認罰,最後卻未能從寬的情況。
律師在見證認罪認罰之前,首先要準確理解和掌握認罪認罰制度,包括法律和基本原則。另外,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其個人意誌是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這將直接決定量刑能否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