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的裁判制度適用於壹審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具體包括: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案件;被害人因故意犯罪死亡,被判處1年以上的案件。根據規定,如果案件屬於裁判審理的範圍,那麽法院應當采用裁判審理方式,被告無權選擇是否進行裁判審理。這與英美法系國家由被告選擇案件是否應由陪審員審理的做法完全不同。
2.對於應當由裁判人審理的案件,如果裁判人或者候補裁判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威脅,導致其無法履行陪審職責的,法院可以決定由法官審理。同時,如果案件不屬於裁判制度的範圍,但法院認為將審理的案件與裁判的案件合並審理更為合適,可以決定將審理的案件與裁判的案件合並審理。
3.有些案件在起訴時不在裁判審理範圍內。但由於案由(指起訴書中明確記載的犯罪事實)的變化,成為裁判審理的範圍。此時應改變審判程序,采用裁判的審判方式;另壹方面,如果案件原本屬於裁判,但在審理過程中案由發生了變化,不在裁判審理範圍內,此時裁判審理仍可進行,不改變審理方式。
二、日本刑事審判程序
1.裁判員和候補裁判員應當按照通知的日期參加庭審活動。在法庭上,裁判和法官坐在壹起,法官坐在法官席的中間,審判長坐在法官席的中間,六四個裁判分別坐在法官的兩邊,候補裁判坐在裁判的後面。庭審前,裁判人員不得接觸控辯雙方的訴訟材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裁判不得與媒體接觸,也不得發表或披露相關案情。
2.日本案件的審判程序通常分為開庭陳述、證據調查、被害人陳述、最後總結等幾個階段。
3、節目開始。最初的程序始於檢察官,他簡單明了地解釋投訴和訴訟請求的內容。辯護方針對起訴的內容提出相應的辯護主張。通過開庭程序,可以反映出審前準備程序中梳理出的爭議和近似案件,有利於裁判盡快進入審判狀態。
4.證據調查。證據調查要緊緊圍繞審前準備程序梳理出的爭議展開,以爭議為中心,不能在爭議之外出示證據。在證據調查中,犯罪事實和量刑事實應當嚴格分開。法院在調查證據時,要通過文字調查證據。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大屏幕展示證據,並配以適當的照片、圖紙或模型。在證據調查過程中,裁判者和法官壹樣,可以訊問證人、鑒定人或者被告人。需要在庭外詢問證人或者其他人員的,應當有裁判人和候補裁判人在場。
5.受害者的陳述。裁判審理的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師可以向檢察官申請參加審判程序;除非有正當理由,檢察官不得拒絕。被害人在法庭上坐在公訴人旁邊,全程參與庭審,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出庭。到庭的被害人及其律師可以當庭陳述意見。經審判長同意,被害人可以陳述意見或者詢問證人,對被告人提出量刑意見。裁判可以詢問受害者或其法律代表。
6.最終總結。公訴方應當分別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最終意見,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辯方的最後陳述也分為事實和法律。其中,事實部分主要對檢方提到的事實進行反駁,指出其矛盾之處;法律部分對檢方提出的法律適用和量刑意見提出了相應的看法。雙方當事人的最後陳述應當簡潔明了,便於在場的裁判人員和法官準確理解其訴訟請求。
第三,日本的刑事審判刑罰制度
1,請委托裁判。陪審員或者候補陪審員就與其職務有關的事項尋求幫助的,以向裁判人尋求幫助罪論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十萬日元以下罰金。向裁判求助罪是壹種行為犯。只要發生了犯罪行為,不管接受與否,都是犯罪。
2.脅迫裁判罪。以見面、遞送書面材料、打電話或者其他方式脅迫推薦人或者候補推薦人、原推薦人或者候補推薦人及其親屬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3.裁判泄密罪。泄露案件裁判秘密的裁判人或者候補裁判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4.泄露裁判姓名罪。檢舉人或辯護人,以及曾擔任職務之人、被告人或被告人,無正當理由而泄露裁判候選人姓名及相關內容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金。
5、裁判候選人虛假記錄罪。推薦人候選人在詢問票上作虛假記載並提交法院,或在推薦人遴選程序中對詢問作虛假陳述的,處50萬日元以下罰款。
6.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6.5438億+日元罰款:
(1)被傳喚的推薦人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選的;
(二)裁判員或者候補裁判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宣誓的;
(3)裁判或候補裁判無正當理由未能出席開庭日期。
以上是《日本刑事審判流程》的相關內容。由上可知,日本刑事審判的流程是審前準備程序、參與審判程序和案件評價相關程序。如果對以上內容還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