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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罪的示範辯護詞應包括哪些內容?

1.容留賣淫罪的示範辯護詞應包括哪些內容?容留賣淫罪的示範辯護詞需要包括:犯罪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和實際情況;主張減輕處罰的事實及相關依據。容留賣淫罪對示範辯護詞的內容沒有明確的強制性要求,只要說清楚事實,給出主張的相關法律依據即可。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六十壹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篇文章分為兩段。第壹款是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及其刑事處罰。“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金錢誘惑或者宣揚頹廢的生活方式等手段,引誘無賣淫習慣的人賣淫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這裏定義的“容留所”包括在自己擁有、管理、使用和經營的固定或臨時租用場所容留賣淫者和妓女,以及在交通工具等流動場所容留他人。“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者和嫖客尋找對象,牽線搭橋的行為,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拉皮條”。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該條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的規定是可選的,只要實施了這三種行為中的壹種,就構成犯罪。但如果將這三種行為合並,壹般不實行數罪並罰。根據該款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選擇性犯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三種行為,無論同時實施還是僅實施其中壹種,均構成本罪。比如介紹他人賣淫,就以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且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將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不實行數罪並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壹般有下列情形: (壹)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相關法律,容留賣淫罪會被判處壹定年限。如果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則從重處罰。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最高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辯護律師需要從事實的各個方面為被告人辯護,以幫助他盡可能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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