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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嫌疑人什麽都不供認,證據不足,會怎麽判?

如果是這類案件,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結果是法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遇到這類案件,實踐中法院會提前向檢察機關提出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希望檢察機關能夠提供新的、充分的證據。法院壹般不會輕易宣判人無罪。

如果檢察機關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檢察機關通常會撤回起訴。因為沒有人希望自己手裏有壹個無罪釋放的案子。

由於對什麽是真正充分證據的理解不壹致,在某些情況下,檢察機關會認為證據確實充分,不願意撤回起訴。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肯定會做出無罪判決。

宣告無罪後,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如不服法院判決,可以提出抗訴。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收到抗訴的上壹級司法機關會通知同級檢察機關派人閱卷。上級檢察機關派人閱卷後,有可能撤銷下級檢察院的抗訴決定。

如果上級檢察機關支持抗訴,上級審判機關將開庭審理。結果有幾種情況:壹是維持壹審原判,二是改判,三是撤銷壹審原判或者發回重審。

現實中有很多“零口供”的情況,表現為犯罪嫌疑人什麽都不配合,不簽任何文件,不按手印。反正他們就是愛做自己想做的事。但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使存在“零口供”,法院也會判,而且會因為“認罪態度差”加重處罰。

但如果嫌疑人只是什麽都不配合,證據確實不足,那就要具體分析了。

1,如果嫌疑人已經被提前“逮捕”,以檢察院和法院壹般不會輕易判決“無罪”的手段來說,如果證據不足,基本沒問題,壹審先判。

如果嫌疑人承認了,就成定局了。如果他不服,他會把鍋扔給更高壹級的法院。反正他被拘留了這麽久,他有責任。

2.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前“取保候審”。

即使可以取保候審,也意味著即使有罪,也不是很大。如果證據不足,壹般的套路就是拖最長的“取保候審”期。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1年。1年後,公安機關會通知當事人過去簽署《取保候審決定書》,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3,毫無疑問。

毫無疑問,沒有犯罪。雖然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由於司法制度尚不完善,現實中並沒有嚴格執行。這個只能靠運氣,但是少不了吃點苦頭。

總之,歸根結底還是要看當地的司法體系如何運作。畢竟人與人或者地區與地區都不壹樣,看運氣。

不會評判

如果沒有口供,沒有足夠的證據,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公安機關申請逮捕時,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嫌疑人仍未供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並訊問了犯罪嫌疑人。

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審判機關經過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請求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檢察機關仍堅持起訴,審判機關公開開庭,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判犯罪嫌疑人無罪。

檢察機關可以抗訴。上級司法機關可以:維持原審判決,也可以撤銷壹審判決,改判。

從上面可以看出,司法機關非常謹慎,有可能無罪釋放嫌疑人。司法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進行公開公正的審判,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我以為嫌疑人“零口供”,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的罪行,就適應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判嫌犯無罪!

如果嫌疑人“沒有翻供”,但是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那麽,必須判定罪名成立!然後定罪判刑!有壹個案子,我們因為“零口供”被判有期徒刑。

如果有嫌疑人的犯罪供述,但其余證據不足以“鎖定”他的罪行!庭審時,嫌疑人“翻供”!甚至威脅要在公安或檢察院“被迫坦白”!查查有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法院也應該宣判嫌疑人無罪!

總之,“絕不涉嫌犯罪”是刑事案件審判的重要原則!它甚至可以說是壹個“靈魂”!正確遵循這個原則,可以避免“冤假錯案”的悲劇!把人民還給朗朗乾坤!

毫無疑問。

如果壹個刑事案件真的像妳說的那樣,那麽這個案件基本不會上法庭。

第壹,如果嫌疑人什麽都不坦白,沒有證據,公安不壹定能立案逮捕。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對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壹般會將其刑事拘留,同時公安機關也會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拘留後,公安機關經審理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4天。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流竄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犯罪分子,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滿足逮捕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如果嫌疑人什麽都不供認,證據不足,顯然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可能無法申請批準逮捕。

第二,即使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也有可能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起訴意見和材料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由檢察院核實證據。如果本案犯罪嫌疑人沒有供述任何事情,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會將材料退回公安機關,通知其進行補充偵查。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兩次後證據仍不足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以妳描述的這種情況很可能會不起訴處理。

總之,目前的刑事案件,妳說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難發生,即使有,案件也不會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關註妳的律師朋友孫律師。

沒有充分的證據和有力的口供,公安局在到達法院之前,將不得不放人。是指公安機關在偵破案件時,發現此人有重大嫌疑或者有犯罪動機。

所以公安機關有權對這個人進行審查和訊問。但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當妳不能確定犯罪證據的時候。公安機關最多只能拘留他24小時。

我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法院法官。因證據不足當庭宣判XXX無罪釋放被告!請註意,這裏用的是被告,不是嫌疑人。

作為被告,在審判之前。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壹些有力的證據。雙方都會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被告被判當庭釋放。因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證據不足不足以讓法官給被告定罪。

因此,公安機關在偵破案件時,認定XXX為犯罪嫌疑人。就算咬死他也不會招供什麽。只要公安機關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至於結果,法院會怎麽判?法官和陪審員將基於。提供的犯罪信息。以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任何有力的證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這裏也要相信公安機關的偵破能力,相信法院的公平正義。如果犯罪嫌疑人什麽都不坦白,證據不足,他會怎麽做?

如果犯罪嫌疑人什麽都不坦白,證據不足,他會怎麽做?

有證據,零可以判刑。如果沒有證據,就沒有疑問,妳必須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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