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案件有關但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的線索和材料時,應當將線索和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調查,該經濟糾紛繼續審理。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審查,說明理由並附相關材料發函受理的人民法院,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
經審查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認為是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告知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另行規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