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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死刑犯在行刑前被發現懷孕,是否可以減輕處罰?

這種情況目前很難出現。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死刑犯就不能再被執行死刑,只能減刑為無期徒刑。即使她犯了十惡不赦的罪行,或生了孩子或流產,她也不能再被處決。這是人道主義在刑罰體系中的體現。

壹、“審判時”的法律理解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本法律規定中的“審判時”不是指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審理判決的時間,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控制至法院判決生效的時間。如果把“審判時”理解為法院審理判決的時間段,那就有些麻煩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已經懷孕,司法機關要想讓這個人“活”起來,可以加快辦案速度,讓她在受審時仍然懷孕,這樣就可以不判死刑。如果想讓她“死”,辦案機關可以拖延時間,讓她在開庭前把孩子生下來,然後就可以當庭執行。這樣,犯罪嫌疑人的生死掌握在辦案機關手中,難以體現公平。

刑法第四十九條?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二,“死刑執行時發現懷孕”,很難出現!說實話,網友不了解這個問題,基本上是因為不熟悉刑事訴訟。壹般死刑案件,從刑事拘留、逮捕、審判起訴、法院判決、壹審二審,整個程序要壹兩年。如果女性罪犯在被逮捕時已經懷孕,辦案機關早就知道懷孕的事實,也可能早就把孩子生下來了,不會等到執行死刑時才發現懷孕。如果有人問“女罪犯只有在關押期間才會懷孕”怎麽辦?哈哈,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但也不是絕對的。有壹篇文章說,某看守所的壹個男警察,看到女囚長得漂亮,利用職務之便,與女囚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等等。網上有這種說法,但無法證實信息的真實性。也有網友大聲疾呼,家屬可以買通獄警,把裝有精液的註射器轉移到監室,註射到體內懷孕等等。這種情況也有可能發生(從醫學角度能否實現,我不知道!),但可能性不大。估計沒有哪個警察會拿自己的前途去做。畢竟這是壹個以人為主導的社會,不能說這種情況是絕對不可能的。如果女囚犯在關押期間懷孕,法院不能判處死刑。

三、關於懷孕女犯處置的規定我們經常可以在網上看到壹些國家的女犯人可以在獄中生育、撫養孩子的信息,會覺得很奇妙,這在中國是不會發生的。在抓獲女犯罪嫌疑人後,辦案機關發現她懷孕了,所以不能關押在看守所,只能用監視居住的方式讓她安心。還記得在佳木斯,譚蓓蓓為了滿足丈夫的性欲,誘騙壹名實習女護士將其殺害嗎?破案後,警方將譚貝貝控制在醫院內,警員輪流看守。當她生下孩子,哺乳後將孩子送到福利院,法院判譚貝貝無期徒刑。

四、相關案例:10年壹女子為逃避監禁,生下五個寶寶!王鴻,連雲港市東海縣人,2009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在緩刑期間,王鴻不思悔改,又犯了罪。緩刑被法院撤銷,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那時,王鴻懷孕了。根據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在被判刑後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王鴻似乎找到了致富的方法,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了壹次罪。法院又給她加了壹個刑,但是因為她懷孕了或者在哺乳孩子,不能收監,只能在監外執行刑罰。她不停地犯罪,懷孕,生孩子。經歷了這壹切,她沒有坐牢,卻在10年生了5個孩子!網友大呼“久違了”!為了養活這些孩子,她還是要犯罪,法院還是不能接受最後的懲罰。社會“收留”了她,不知道她還會再生幾個寶寶!

寫在最後:妳對王鴻的“上帝”操作有什麽看法?請大家各抒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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